《金水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总部经济是一种高能级的新经济产业形态,具有产业关联度强、集聚效果好、辐射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制定适合我区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与我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与主导产业相结合,通过引进优质增量企业,做优做强存量企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我区成为产业集聚的高地。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形成总部企业的集群发展优势,提升我区经济密度和产业能级,构建现代化城区经济体系,聚力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国家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郑州市金水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9〕15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条。共分为总则、认定条件、奖补政策和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总部企业指在金水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部分是认定条件,包括第三条。

一是总部企业认定的一般条件。要求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同时,分行业制定认定标准,农业类,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160万元以上。工业和建筑业类,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16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1600万元以上。服务业类,最低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300万元以上;最高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上年度区级税收800万元以上。

二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几种情形。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承诺次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且区级税收800万元以上;以及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金水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承诺次年及后续享受奖补年度每年在金水区缴纳的区级税收50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三部分是奖补政策,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

一是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在金水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1—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6%、0.9%、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二是经营贡献奖励。连续5年每年按区级贡献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是提升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00万元、600万元、180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四是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10%且税前所属区域(金水区)年收入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10%,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是战略新兴产业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6亿元和40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六是办公用房补助。在金水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18%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部分是附则,包括第十条。明确《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

解读人:崔晓曼  

联系电话:0371-63526172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