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组织纪律和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特制定街道机关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原则
(一)个人考勤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二)各部门平时考勤情况及部门开展活动抽调人员考勤情况相结合;
(三)每周一、周四早上8:30的机关正常点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与每月不定期抽查考勤相结合。
二、具体制度
(一)点名制度
1、点名时间:每周一、周四工作日的上午8:30(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2、点名地点:机关六楼会议室(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通知的地点)。
3、参加点名人员范围: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抽查时可只点部分部门人员)。
4、点名考勤:(每周一、周四)由街道绩效办负责,各部门平时考勤情况及其业务活动点名由各相关部门自行负责。
5、考勤汇总通报:考勤情况及抽查结果每月由街道绩效办汇总一次,次月初公布上月结果,并抄送财政所对符合扣款者,在发放工资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组成及职责:值班人员由科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科级领导为带班领导,负责本班值班事务处理。
2、值班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服从带班领导安排,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客,及时处理相关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未了事项,要及时向下一班接班人员进行交接。
3、签到时间:当日值班时间(随当日值班领导安排)
4、签到地点:街道党政办公室或带班领导指定的地点。
5、签到负责人:由当日值班领导监督执行。
6、值班情况汇总:街道党政办负责统计当日值班的迟到、出勤、缺勤人员情况表的保存并逐月做好统计工作。
(三)请销假制度
1、请假审批程序:
(1)一般人员请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批准。
(2)部门副职请假1—2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
(3)部门正职请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
(4)科级以上干部请假,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批准。
(5)请假以准假条为依据,领导未签字批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不得在点名前或点名时临时口头请假,坚决杜绝电话请假、捎假行为。点名期间不到者视为迟到。
(6)长期病假须在请假条上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公休假休假标准及审批程序:工龄1—9年(满1年)可休假5天;工龄10—19年(含10年)可休假10天;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可休假15天,公休假应休天数不随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而顺延。申请公休假的,首先应到财政所查询应休天数。一般人员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副职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中层正职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
3、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请假事项: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晚婚假15天,达到法定年龄的非晚婚假为3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故,假期为7天,三代血亲及岳父母病故,假期为3天,产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请假程序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假期结束后,本人应及时主动到绩效办销假,不及时销假或超期的,均做旷工处理。
4、建立因公请销假备案制度。点名前科级干部和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参加相关会议、外出办公事、下村、接访人员的名单或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送至绩效办。
5、会议请假:召开会议时,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与平时考勤挂钩,参会人员需请假或替会的,必须经召集会议领导批准,科级干部要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说明去向。
(四)在岗制度
1、机关所有人员在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专心致志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前来办事的人员。工作时间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除单位统一安排的娱乐活动之外,不得在上班期间打牌、玩游戏和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者视为旷工。
3、不服从组织分配,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位者视为旷工。
三、处理办法
1、对于点名(抽查)不到者、迟到者、值班点名不到者(或不签到者),每次扣发工资50元,每人一个月累计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文明奖。
2、旷工一次扣发工资100元,一个月无故旷工2次,累计时间超过7天的,予以待岗。
3、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一次扣发100元;2次以上(含2次),扣发当月文明奖。以上情况当事人需写书面检查并对部门进行通报。
4、有以下情况的,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部门年底评先资格。
(1)每月点名不到者部门人员累计3次以上(含3次)。
(2)每月部门人员无故旷工2次以上(含2次)。
(3)部门人员个人行为给办事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5、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的要求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郑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6、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批准后可休事假,其工资待遇按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7、其他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休假天数冲销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8、个人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部门负责人领导,不重视领导交办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请让当事人待岗。
9、街道绩效办负责机关日常点名考勤工作,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纪工委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的抽查工作,考勤、抽查结果每月汇总一次,次月初公布上月结果,并按此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办法
对机关作风建设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部门和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个人,办事处将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