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8601968/2015-00037
  • 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2015-12-28
  • 2015-12-28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个方面考核评价;

(二)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侧重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评价;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方面考核评价;

(四)绩:主要指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侧重从本职位设置的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评价;

(五)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档次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二)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四)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

第五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由年终民主测评、日常考勤和业绩考核组成,其中民主测评和日常考勤所占权重比例为7∶3,业绩考核考虑个人评优评先和信息宣传加分因素,上述两项加分因素最高加分均不超过5分。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参加会议情况等。

平时绩效考核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故不参加办事处的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平时考勤满分30分,扣完为止。平时考勤情况由绩效办每月汇总通报一次。

第八条 加分因素:

(一)个人评优评先加分:被区委、区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评为先进个人的,本人绩效考核成绩加1分;被市委、市政府及省级职能部门评为先进个人的,本人绩效考核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级部委评为先进个人的,个人考核成绩加3分。个人评优评先情况由本人向绩效办申报,绩效办做好统计,申报时须出示相关文件或证书。

(二)信息宣传加分:个人上报信息被区政府信息网采用的每篇加0.1分;被“两报”(报纸中缝信息不加分)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金水时讯、其他社会报刊、杂志、电台、网站刊登的每篇加0.3分,如果一篇信息报道被不同媒体刊登或转载,以最高加分为准,不重复计分,信息报道刊登情况由党政办每月汇总通报一次。

(三)加分因素如遇疑难问题或争议情况,上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在翌年初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对每位工作人员测评结果分班子成员得票和一般人员得票分别统计,其中班子成员得票成绩按30%权重、一般人员得票成绩按40%权重进行计算;

(三)对每位工作人员平时考勤、参会情况进行统计,按照第七条规定扣分;

(四)对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 具体优秀人选根据绩效考核成绩和区人社局每年给定的优秀名额,从高到低差额推荐,拟定优秀人选,报街道班子会审议确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年度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三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绩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或年度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三)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党和政府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五)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给办事处荣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收取和赠送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九)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一年,2016年以后的考核评价办法,根据2015年试行结果修订完善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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