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5573085/2016-00061
  • 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事务
  • 2016-01-11
  • 2016-01-11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各行政村、各部门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办事处及各行政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办事处及辖区内各行政村、各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

第三条 办事处及辖区内各村庄各部门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办事处及各行政村、各部门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 办事处及各村庄、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经办事处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六条 办事处及各村庄、各部门应当在签订一般合同前2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事处法制办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送交办事处法制办审查。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办事处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 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 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理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办事处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经法制办审查过的合同,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办事处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等,应当在事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事处法制办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部门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办事处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村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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