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5573085/2016-00063
  • 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事务
  • 2016-01-11
  • 2016-01-11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推进我办党工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经济目标确定,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街道党工委、政府会议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2)提请党工委、政府会议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坚持依法行政,所有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4)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5)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研讨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7)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8)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9)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必要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告。

三、调研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调研,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在拟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承办部门(单位)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论证。

1、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

2、实施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必在性,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重大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4、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包括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

5、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6、法律咨询;

7、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三)承办领导及部门(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四)承办领导及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决策时参考。

(    五)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按领导分管的工作,实行责任分工。

四、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原则。根据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二)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重大经济目标的确定,重大项目等。在提交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三)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1、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

2、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咨询论证工作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

4、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记录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经综合评定后的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五、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处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办事处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在办事处建设改造过程中,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办事处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部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陈述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

(一)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员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员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听证机关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听证机关在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决策机关不得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制度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并予以公告。

六、追究制度

一、重大事项责任是指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依法行政或其他有关工作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2、违反本机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纪律处分的行为;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信访调查、办理投诉、依法行政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6、违反处理罚没款、物的行为;

7、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8、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它行为。

四、因行政、信访、投诉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分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行政、信访、投诉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五、因有关组织集体决定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决定或显失公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过错,依其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九、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重大事项责任的追究,由镇纪委、组织部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事处党委会议决定。

(十一)、对过错行为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和具体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县委办公室《盱眙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公示制度

(一)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重大事项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决策效能监督制度。

(三)需公示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四)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1、领导宣布;

2、公示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政府网站;

3、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

4、其他方式。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等信息,作为镇党委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征求意见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征求意见制度的范围: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事先征求意见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4、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三)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由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由承办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并作好记录。

(四)征求意见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五)征求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报告,作为办事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在决策中未被采纳的,承办领导及部门(单位)应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

九、附则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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