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5573085/2016-00069
  • 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事务
  • 2016-01-11
  • 2016-01-11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汇编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通知、意见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论证及征求意见制度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个阶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充分地科学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必要时举行专家论证会。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制度

在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专干审核后签署法制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文件不得流转,办事处领导不予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五、规范性文件管理公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还要以公告形式在村组公布,让管理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六、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制度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文件)。备案的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起草说明1份、征集的群众意见和专家论证会记录复印件1份。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3)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查。

七、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每年3月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需要废止的及时废止。

八、规范性文件期限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九、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后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坚持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位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规范性文件社会公众异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第三条  办事处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

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㈡被申请人的名称;

㈢要求异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复印文本或网站下载文本;

㈣异议审查请求、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㈤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法制办收到异议审查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第七条  法制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审查决定,并制作异议审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60日内不能作出异议审查决定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㈠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审查机关同意的;

㈡异议申请结束前,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

㈢依照有关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实效性评估和报告,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监督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报告,是指对经办事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办事处。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

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与国家、省、市、区的方针、政策、文件不相一致。

㈡在实施中是否已经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行使。

㈢是否具有人民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多、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情况。

㈣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以及不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㈤所规范的内容是否始终未出现,以及已被新的立法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㈥是否具有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周年后的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单位办公会议审定。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

㈠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㈡社会各界的反映;

㈢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㈣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法制办收到评估意见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代表进行论证 


十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法制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错报、漏报文件。监督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法制办公室投诉或提出审查建议。

第五条  法制部门在监督检查、备案审查、处理投诉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文件制定单位进行修改或废止;如果文件制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修改或废止的,法制办公室在报经办事处同意后可直接废止该文件。处理机关应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