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行为,转变机关纪律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全办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制定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机关纪律作风管理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机关人员因事、病、婚、丧、产假及年休假等不能按时出勤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条经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续假也需办理续假手续。
(一)一般人员请事假、病假(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4天以上报办事处主任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事处主任批准。
(三)副科级以上干部请事假、病假(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
(四)带薪休假:机关干部年休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事处主任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年休假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
(五)假条每月由政府办汇总通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考勤制度
(一)机关实行周一、周五集中点名与周二、三、四部门签到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时间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二)每周一、周五早上8:30,机关全体人员集中点名,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写出假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集中点名期间口头捎假、电话请假无效。属迟到的,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交政府办公室备案,其它情况视为旷工。
(三)每月6日以前,各部门将上个月部门签到册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到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汇总。
三、值班制度
(一)夜间值班人员必须于下班前到政府办公室签到,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现象,追究双方责任;带班领导或组长负责点名,分配工作,中间不定时抽查,不得出现空档。值班时间为当天下午下班至次日上午上班,值班期间要做好值班记录,第二天早上8:30进行交接班。
(二)因公出差、休假、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经带班领导批准可以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三)为便于部门工作,星期六、星期日分部门值班,由部门负责人带班。
(四)值班人员任务:
1、保证办事处大院安全,大院安全出现问题,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2、每次值班都要明确专人接听电话,保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值班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及时恰当处理好大院内紧急情况和辖区突发事件,并做好记录。重大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酗酒闹事,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六)每月月初,经带班领导签字后,将上月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每月10日之前,办公室将上个月机关干部出勤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严格奖惩。
1、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含4次),取消次月文明奖。
2、凡当月旷工累计2天以上(含2天),取消次月文明奖。
3、凡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取消次月文明奖。
4、凡当月病假超过半月,取消次月文明奖。
5、凡当月夜间值班点名累计缺勤2次以上(含2次),取消次月文明奖。如果中间领导抽查,没人接电话,视为漏岗,同时带班领导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二)经年底汇总,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取消个人评先资格,并扣除13个月工资。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5次(含15次)
2、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 (含10天)
(三)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原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重大疾病需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区人社局报备)累计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基本工资。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重大疾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
(六)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如发现部门负责人包庇本部门人员,隐瞒本部门人员违规事实的,取消部门正副职及部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有下列行为,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待岗一到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予以辞退。
1、上班时间聊天、打牌、玩电脑游戏,或外出办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的;
2、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的;
3、工作扯皮、作风疲沓,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语言行为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5、醉酒上班、酒后驾车,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或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6、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7、不落实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