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和受本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完善明查暗访机制,对于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及日常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点暗访,逐渐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有效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