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169631X/2016-00240
  •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6-09-28
  • 2016-09-28
关于对郑州西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环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6]第02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西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环分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文化路交汇处西南角

负责人:张俊玲

注册号:410192000117817(1-1)  

      我单位于2016年7月23日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文化路交汇处西南角的郑州西北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环分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项目主要从事成品油销售。你单位壹号加油机加油枪集气罩已破损,未能保证油气回收正常运行,本年度初犯,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到位。违法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1套;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1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