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169631X/2016-00249
  •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6-07-07
  • 2016-07-07
关于对郑州金辉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6]第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金辉印刷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金产业园区内(马林东路与永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25000F(1-1) 

      我单位于2016年5月18日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金产业园区内(马林东路与永兴路交叉口)的郑州金辉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印刷服务。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1套;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书1份;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