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金环封决字〔2017〕第001号
当事人:河南省诚和印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101051699975475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乡琉璃寺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印刷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生产用电电源箱予以查封。
查封物品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13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该厂。在此期间,你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查封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生产用电电源箱 | 1 | ||||
现场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