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01号
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弓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3558757R
我单位于2017年12月9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线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建筑材料的销售和混凝土的生产,于2016年8月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总投资18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年产6万吨的混凝土生产线,并于2017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