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7号
河南正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黄庄村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慧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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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18年6月4日接到省第三强化督查组的转办件后,于2018年6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销售:混凝土、建筑材料;混凝土的生产及加工。你单位原料仓车辆出入口和厂区南侧废料池未进行密闭,对外环境排放扬尘污染物。2018年7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东侧原料仓车辆出入口处已安装卷闸大门进行密闭;厂区东南角的砂石分离区已安装顶棚并设置围挡;砂石分离区南侧的废料池已经封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