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169631X/2018-00073
  •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8-09-07
  • 2018-09-18
关于对河南农业大学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20号

 


河南农业大学: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改平

组织机构代码:41580413-1

我单位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所属河南农业大学家禽种质资源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资源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号附109号院,属于你单位下属的科研机构,非独立单位,该资源场在此地址主要从事种鸡的保种、选育。在未安装使用任何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冲洗鸡舍废水排入场区内约10平方米左右的渗坑中进行阴干,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的”列入报告表类项目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