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169631X/2018-00076
  •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8-09-03
  • 2018-09-18
关于对河南宜佳环保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8号

 


河南宜佳环保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区兴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5014X8

我单位于2018年6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污水处理设备的加工与销售,2018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进行生产加工,车间内有刚涂抹过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污水桶正在风干,现场有刺鼻性气味,生产车间东侧的四扇窗户未关闭,生产车间未全部密闭,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装置)未开启运行。当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18年6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进行生产加工,2018年5月27日检查时发现的生产车间东侧的四扇窗户全部保持关闭,生产车间保持密闭。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启并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