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169631X/2018-00079
  • 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2018-10-10
  • 2018-10-30
关于对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26号

                                                                     

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弓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3558757R

我单位于2018年7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销售混凝土,混凝土的生产及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料仓西侧空地靠北位置发现有部分沙土未完全覆盖,靠南位置堆积废料未覆盖,空地地面未硬化,产生扬尘污染。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