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25号
河南省艺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黄庄村,东四环东、引黄干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培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5TB86P(1-1)
我单位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黄庄村东四环东、引黄干渠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5TB86P(1-1);法定代表人:王培文;主要从事仓储项目。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于2018 年4月投入运营60000平方米仓储项目。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