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1号
郑州市金水区源发汽修部: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研发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正梅
注册号:410105601519701
我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2019年4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汽修店西侧的门面房内停放有一辆刚喷过漆油漆未干的车辆正在风干,北侧门面房未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金环罚责改【2019】第(015)号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在未密闭的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2019年5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2019年4月1日现场检查时使用的西侧商铺已不再使用,现场未发现有喷漆工具和喷漆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