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9号
郑州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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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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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7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美容服务,批发兼零售汽车装饰用品、办公用品、汽车配件。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西南角处发现有存放废机油的桶,桶内存放有半桶机油,在桶上未发现张贴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单位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8]第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