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实现两个率先、领跑中部城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12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全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工作原则
全面覆盖。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当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
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为补充。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数量和工作模式,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注重实效。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组织,保障经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所在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选任并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辅助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六、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5.未在3个以上(含三个)单位兼任政府法律顾问;
6.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外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按照1—3名确定。
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报本单位聘任。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支付工作报酬,可以采用按年支付固定报酬、按件(次)计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
八、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相关法律事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并签署姓名。
九、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3.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5.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3.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5.不得从事损害聘请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6.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源共享
区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区政府各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在本单位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将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政府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领导,选好用好政府法律顾问,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机制保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真正发挥作用。
(三)经费保障
应当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
应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重点对行政机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应工作机制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考核,确保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顺利推进。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