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我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7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3〕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1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现制定金水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一)金水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金水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水区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金水区户籍新生和金水区户籍已在上述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金水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一次。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组织实施
金水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生源地贷款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有序开展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区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我区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开展,负责制定当年实施方案,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贷款资格的审查、合同签订、汇总上报等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联系制度,及时维护贷款学生信息;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河南省分行报送贷款学生相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到达还款期提醒借款人还款,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贷款学生的还贷信息,协同有关单位督促其还款,努力实现“零违约”;分年度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区财政局及时安排和拨付上级部门有关生源地贷款的相关经费、业务运行经费;加强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参与管理生源地贷款工作,参与协调有关事项;会同教育部门监督生源地贷款工作。
区人社局要及时反馈贷款学生就业等有关情况;区民政局、残联、卫生局要根据需要如实出具相关证明;区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各单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其他有关单位协助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生源地贷款工作。
各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生源地贷款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贷款政策;对贷款学生的诚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并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办事处)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一栏中签字、加盖公章(经办人必须签字清晰,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对已经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加强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跟踪管理,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生源地贷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控制生源地贷款风险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对因资格审查不严、管理不善、督促还款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风险的责任人,实行工作问责制。因遭受天灾人祸、突发事件导致死亡、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的学生无力偿还贷款,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须由公安、司法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有关证明)。对生源地贷款风险控制为“零”的办事处,在全区通报表彰。
国家开发银行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款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的学生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对于经催收后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开发银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帐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其作为我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
(二)抓好落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协调一致,严禁出现对群众“冷硬横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老爷”作风,扎扎实实把此项惠民工程办实办好。各办事处要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本意见发布实施一周内将领导小组名单(具体到社区)、联系方式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使广大学生、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国家的这一惠民政策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