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