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29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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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8
  • 2023-03-28
金政(复决)字〔2023〕第28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份,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三环杨金路,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钢筋班组,因被投诉人拖欠农民工基本工资22万元。被投诉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人违反了《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被投诉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举报,后来通过复议得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至今5个多月过去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闻不问,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对被举报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理。

三、申请人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复议。

申请人提供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记录3页;2、农民工工资支付表1页;3、郑政(行复驳决)【2022】***号3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实际身份是项目承包人,在涉案项目上实际欠款是工程款,非农民工工资,不属于答复人受理范围。经答复人核实,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答复人提供了《工程分部(项)承包责任书》(以下简称:承包责任书)。依据《承包责任书》第二条(1)显示,乙方自愿承担所属职工的医保、社保、健康、治安、和工资等全部经济责任。以上可见被答复人在此项目上实际身份是项目承包人,自带设备及辅助材料承包项目工程,并非实际在工地一线务工的农民工,欠款为工程款,非农民工工资。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经过承包人或者第三方。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另依据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以上可见农民工工资应采用总包代发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经过承包人或者第三方。被答复人作为自然人承包方,不具有讨要农民工工资资格,主体错误。

三、被答复人作为承包人与答复人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属于举报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被答复人称我单位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

被答复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中,未发现除赵某某外等九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此外,2022年8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召开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问题协调会,赵某某当时不在郑州未到现场参加。会上要求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妥善处理赵某某欠薪问题。会后,2022年9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某某我们会继续督促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决欠薪问题,但此案并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并告知赵某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

综上,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答复人的职权范围,且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工程分部(项)承包责任书5页;2、关于赵某某反映拖欠工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2页;3、视听资料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因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经行政复议得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被申请人处处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都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并未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