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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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4
  • 2023-04-04
金政(复决)字〔2023〕第36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未来路派出所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未来路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在遭到暴力威胁情况下,向郑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短信附后),请求及时制止。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九条,被申请人具有及时到现场出警的法定职责,而不是为拒绝履行职责编织理由、寻找借口。故提出上述请求。

申请人提供证据:1、政务短信平台信息截图(1页);2、110报警电话记录截图(1页)。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2月21日8时55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在金水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有两人现场发生殴打事件,求助民警。被申请人接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出警民警未发现报警中的打架情况,遂电话联系报警人,报警人称现在高院开庭,没时间见民警,等开完庭有需要再联系民警,随后结束通话。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报警进行了出警,已履行法定职责。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1页);2、未来路派出所关于蔡某某报警处警的情况说明(1页);3、视频光盘(1份)。证据1、2均为复印件,证据3为副本。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1日8时55分,申请人蔡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称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未来路派出所前往现场进行处置。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有违法情况存在,于当日9时16分拨打申请人电话(185****3293)核实情况。申请人称自己在开庭,会在开庭后联系被申请人,随即挂断电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到现场出警,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未来路派出所在接到申请人蔡某某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且在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情形下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了解情况,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蔡某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