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35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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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 2023-04-26
金政(复决)字〔2023〕第44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依法履职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依法履职申请”,申请内容为:责令某某村委会对申请人在自家原宅基地上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称:你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符合某某村的村庄规划,某某村委会拒绝就该事宜向你出具书面意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你向我街道申请责令某某村委会就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的请求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某某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属于两个不同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材料中既要有某某村委会的书面意见,还要有街道办的书面意见,可见,被申请人的意见不能替代某某村委会的意见,两者均应当对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而且,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建房不符合某某村规划,申请人已经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某某村规划尚无定论。即便是某某村委会不同意申请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也应当出具该有某某村委会不同意申请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意见。而不是拒不履行其职责,拒不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证据:1、依法履职申请书1页;2、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对其请求进行重新答复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答辩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被答辩人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其请求答辩人责令某某村委会对其在自家原宅基地上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从其申请事项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得知,被答辩人实质上是要求答辩人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某某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辩人只能给予其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此外,即便被申请人有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也只是内部管理行为,答辩人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也并没有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故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被答辩人徐某某家庭户的原宅基地位于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内,其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符合某某村的村庄规划,某某村委会拒绝就该事宜出具书面意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答辩人作出《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告知其请求不能成立,该行为并无不当。被答辩人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对其申请进行答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单位依法予以驳回。

2012年1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二七区马寨镇区等31个合村并城项目列入市试点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2)6号)已经将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列入市试点计划。为加快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建设、扎实推进科教新城区域内合村并城工作,2012年8月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建设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快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合村并城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金科教指(2012)1号)。2012年10月某某合村并城项目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2)245号)纳入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同年11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水区科教新城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的通知》(金办文(2012)78号)批准成立包括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在内的七个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被答辩人所在的金水区某某村合村并城工作由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具体开展。安置小区现已经建成,大部分村民已搬迁至安置小区居住。根据以上事实可知,某某村按照合村并城项目已经重新规划,被答辩人申请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不符合某某村村庄规划,某某村委会拒绝出具书面意见并无不当,答辩人答复“请求不能成立”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决定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二七区马寨镇区等31个合村并城项目列入市试点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2〕6号6页;2、《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快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合村并城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金科教指〔2012〕1号5页;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2〕245号16页;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金水区科教新城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的通知》金办文〔2012〕78号4页;5、某某村安置房选房现场照片6张;6、公告1页;7、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1页;8、参考判例1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依法履职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责令某某村委会对申请人在自家原宅基地上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答复内容为:“你家庭户的原宅基地位于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你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符合某某村的村庄规划,某某村委会拒绝就该事宜向你出具书面意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你向我街道申请责令某某村委会就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的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其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依法履职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请求责令某某村委会对申请人在自家原宅基地上建房事项出具村委会书面意见的答复并无不当,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徐某某《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