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36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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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 2023-04-27
金政(复决)字〔2023〕第4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13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中止调查结案反馈一案,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编号为141010500202302237248****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申请人称:本人于2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款绿豆丸子,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且标注的执行标准Q/HXS****S-2021属于虚假执行标准,且无生产厂家,买的两包丸子一包处于密封状态,另一包存在严重漏气,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于2023年2月23日将该案件反映至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日作出了处理完成的回复,回复内容: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2月28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止调查。申请人对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不认可,理由如下:对于涉案商家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问题,申请人表示怀疑,但是涉案商家售卖违法三无产品的客观事实存在,且申请人查询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上涉案商家留存联系方式为“1346208****,”,拨打之后对方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并且被申请人联系过负责人,而被申请人仅凭回复“被举报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就包庇了违法商家,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请求行政复议办公室责令被申请人将涉案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按照《河南小作坊管理条例》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1页;2、拼多多交易信息1页;3、产品照片1页;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查询信息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500202302237248****),举报人王某某称某某公司售卖的绿豆丸子无生产厂家,且标注的执行标准Q/HXS****S-2021属于虚假执行标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河南某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局已于2022年2月28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遂作出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3月1日回复被答复人被举报人已列入异常名录中止调查。
    一、被答复人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和某某公司取得联系,该行为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以某某公司为相对人,与被答复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对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被答复人并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500202302237248****),经现场检查,某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于2022年2月2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作出中止案件调查的决定,符合程序规定。
    三、被答复人复议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鉴于被答复人的举报事项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管领
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答复人不满足要求奖励的条件。同时,因为答复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和某某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答复人将被举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机关对被答复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答
复人请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被答复人的所有复议请求,以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举报单(编号141010500202302237248****)1页;2、投诉单(编号141010500202302185664****)1页;3、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30223****)1页;4、2023年2月24日现场笔录2页;5、2023年2月23日立案审批表1页;6、2023年2月28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页;7、某某公司案件办理信息1页;8、投诉单(编号141010500202202264998****)1页;9、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20226****)1页;10、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1页;11、2022年2月28日现场笔录2页;12、2022年2月28日立案审批表1页;13、2022年2月28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页;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页;15、房屋租赁合同5页;16、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声明2页;17、****公司营业执照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公司经营的豫阿姨网店支付25.98元购买商品名称为“丸子河南信阳农家手工丸子烩菜素食火锅丸子素丸子绿豆丸子” 的绿豆丸子2斤【经济实惠装】。

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本人于2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款绿豆丸子,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且标注的执行标准Q/HXS****S-2021属于虚假执行标准,且无生产厂家,买的两包丸子一包处于密封状态,另一包存在严重漏气,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案源登记,并立案调查。

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笔录显示该地址现办公单位是****公司,某某公司不在此地办公。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已于2022年2月28日将某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止调查。

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告知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2月28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止调查。

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内容,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中止调查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王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中止调查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