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39
  • 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3-05-17
  • 2023-05-17
金政(复决)字〔2023〕第5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河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销售给申请人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标签上标注有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未标示其特别强调的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产品与其标注的企业执行标准(Q/GZHS0002S)不符;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名称、未标示原果汁含量、被投诉人未尽到查验义务等违法问题,后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回复通知书,其通知书认定该产品标签标注“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涉案食品仅是体现其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及防腐剂,而不是强调食品本身不含有上述成分,故不符合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标注其含量的情形。该产品未按照GB27584.1的规定标注,鉴于该公司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免予处罚,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豫食药监食流〔2015〕200号《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人,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投诉举报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是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3果酒应标示原果汁含量。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购买的涉案产品,其标签的检测报告为2022年10月17日作出,其标签检测报告是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后,为应付执法部门的调查特意做的,但其检测报告也没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进行检测,其更没对涉案产品是否含有色素、香精及防腐剂进行检测。河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明知其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其明显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二、经查询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Q/GZHS0002S)内容,其标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黑糯米)、玉米、高粱、小米、大麦、小麦、麦芽、枸杞、大枣、柠檬等为原辅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或不过滤、贮存、调配、包装等工艺而成的发酵酒产品。而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为“青梅、荔枝(蜜桃、重瓣红玫瑰)(草莓、杨梅)、糯米、水、酒曲”,其产品采用的原料与执行标准完全不同,只要是认识字,拿着执行标签与产品对照一下,就能看出来其产品与执行标准要求不同,可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工作马虎。

三、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鲜果发酵 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只从字面意思,小学生也能看出来是声称这些产品没有香精、色素及防腐剂的,而不是被申请人认为的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及防腐剂,另外依据《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未使用的原料或者成分无须标示。其产品标示“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属于多此一举,其目的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比同类产品更好。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而不是被申请人认定的GB2758 4.1。并且其产品的检测报告是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后做的,其产品检测报告并没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进行检测,且违法行为是标签,只需目视即可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明显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五、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丰产分公司因销售相同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柚子青桔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已经于2022年9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金市监处罚(2022)*号》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中认定“三款产品都标示有“鲜果发酵 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一是上述产品未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要求;二是该产品标示有鲜果发酵,但在配料表中未标示原果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346.01 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9瓶;3.罚款5000元。同为一个单位对同一个主体不同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其相差也忒大了,不知道是收了好处,故意装迷瞪,还是真的是不懂不加强学习。

六、涉案产品在投诉人投诉后,迅速修改了标签,其于2022年9月之后生产的产品标签,已经删除了“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的标示(见附件证据)。

七、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明显不当,其认定事实不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望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证据:1、投诉举报事项回复通知书(2页);2、投诉举报函(1页);3、涉案产品照片、购物凭证(7页);4、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HS 0002S-2020)截图(3页);5、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金市监处罚〔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7页);6、有你时果酒2022年9月后生产的产品标签(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15转来投诉举报单(编号:21410105002022092304****、21410105002023092304****)中投诉举报人称在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购买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未标示其特别强调的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产品与其标注的企业执行标准(Q/GZHS0002S)不符;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名称;产品依据《GB/T17204饮料酒分类》应属于果酒,但未标示原果汁含量,不符合《GB2758-2012》第 4.3的要求;被投诉人未尽到查验义务的事项(投诉举报人同时还投诉举报金水区区域内的*店、*店、*店、*店、*店)。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前往该公司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内未发现销售有上述产品,查询该公司电脑购进记录显示该公司购进及销售过上述产品,上述产品库存为零。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以信函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2022年10月8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10月8日到我局提供了在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产品在货架上的照片。上述产品名称分别为: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蜜桃玫瑰酒,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执行标准为:Q/GZHS 0002S;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向上述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相关事项,2022年11月10日收到贵阳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贵州某某酒厂有限公司生产过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的产品,上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防腐剂,上述产品均按照企业执行标准(发酵酒)Q/GZHS 0002S生产,上述产品属于发酵酒。”涉案产品执行标准(Q/GZHS2S)中显示规范性引用文件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的4标签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GB/T172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料酒类分类》中4.1.3果酒(发酵型)以新鲜水果或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4.1.3.1命名规则 果酒应按原料水果名称命名,以区别葡萄酒。当使用一种水果做原料时,可按水果名称来命名,如:草莓酒、柑橘酒等。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果为原料时,可按比例最大的水果名称来命名。该公司均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记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货商资质复印件。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公司也未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经调查,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购进及销售过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蜜桃玫瑰酒的产品,该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该产品生产企业均按照执行标准生产,已依法标注产品真实属性。关于该产品标签标注“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是否违反了《GB7718》4.1.4.2 规定。第 4.1.4.2 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食品仅是体现其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及防腐剂,而不是强调食品本身不含有上述成分,故不符合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标注其含量的情形。该产品未按照GB2758 4.1的规定标注原果汁含量。上述产品共计购进了36瓶,销售了15瓶(其余的已退回供货商),销售金额为358.5元,违法所得148.5元。涉案产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案发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立即整改,涉案金额较小(货值金额358.5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从产品生产过程、销售的意图、规则常理等进行综合研判,该产品的生产及标签标注均属于生产企业的义务,非该食品销售者的义务,在食品销售环节中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该公司在采购该产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关于复议中提出的请求:

1、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均能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已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查验标签上应标注的事项。

2、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GZHS 0002S,该标准中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玉米、高粱……柠檬等为原辅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表明: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该执行标准中的“等”是该执行标准列举的事项以外的原料,包括涉案产品中“柚子、青桔、草莓、杨梅、青梅、荔枝、蜜桃、玫瑰”的原料。涉案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函称涉案产品均按照企业执行标准(发酵酒)Q/GZHS 0002S生产。

3、贵阳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贵州某某酒厂有限公司生产过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的产品,上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防腐剂。涉案食品仅是体现其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香精、色素及防腐剂,而不是强调食品本身不含有上述成分,故不符合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标注其含量的情形。

4、涉案产品执行标准(Q/GZHS0002S)中显示规范性引用文件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的4标签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执行标准中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被投诉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验涉案产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中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经营者查验上述标签符合要求,但从食品的外包装或者食品本身之外观上(主要指通过食品的感官性状色、香、味、形等方面判断食品质量状况)不能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在能够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即可认定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信赖保护的出发点,不应对经营者给予更多的苛责要求。

5、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丰产分公司与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不是同一负责人,各店负责人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规范性文件应标注的内容,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免予处罚并无不当。

6、关于对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作出免予处

罚,但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因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该公司也未召回涉案批次产品,无产品没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除没收之外的其他处罚于法无据。

7、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在平台先后投诉举报912次,由此申请人不属于生活消费者,属于利用投诉举报谋取利益的职业投诉人。

综上本案行政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案件执法调查卷宗复印件一册。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张某某的投诉举报,其认为河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销售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产品存在标签上强调有“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的字样,但未标示其特别强调的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产品与其执行的企业标准不符、未依法标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未依法标示果汁含量、被举报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贵阳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金市监协查〔2022〕10015号协助调查函,就申请人张某某投诉举报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销售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等产品涉嫌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等事项一案请其协助调查。2022年10月25日,贵阳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回函。

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10月16日,因辖区内出现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的影响,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案件中止调查。

2022年12月30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案件恢复调查。

经调查,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市监罚告〔2023〕1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举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市监处罚〔2023〕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举报单位在食品销售环节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单位免于处罚。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向贵阳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金市监案移〔2023〕100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违法线索移送该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金市监案移〔2023〕1002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违法线索移送该局处理。

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通知书,回复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投诉公司免予处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终止调查。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等产品标签上,“鲜果发酵 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的字体、字号、颜色均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食品标签标示的“无香精 无色素 无防腐剂”构成对三种成分价值、特性的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条规定:“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案涉产品未在标签上标示“香精 色素 防腐剂”在成品中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