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40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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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 2023-05-17
金政(复决)字〔2023〕第60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启动对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问题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元旦在天猫上购买年货时,收到平台推送的某某旗舰店的某某洗发水广告,因自己有脱发就购买了一瓶使用。元旦假期跟妹夫聊天时,看到他头有点秃,无意中聊起掉头发的话题,说我购买了一瓶防脱的洗发水。他说他头发也掉得厉害,让我帮他也购买一瓶,我就在同一店铺购买了一瓶同样防脱给他。使用了一个多月后,我俩都觉得没有什么防脱育发效果。前几天妹夫过来时把他那瓶洗发水带过来了,说你买了什么洗头水,都不敢用了,用了头发掉得比之前还要多。我把两瓶洗发水对比着看,发现一瓶叫:某某洗发水,一瓶叫:某某某洗发水,两者的产品名称,瓶子,洗发水的颜色、香味、粘稠度等都不一样。但都是同一厂家生产出来的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的产品,都没有什么防脱效果,怀疑是不是假冒特征的假冒伪劣产品。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在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权申请,3月2日收到金水区某某路食药所在12315平台上关于举报不立案的回复:

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人购买的上述洗发水包装上均标注有“产品名称: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某某”、“某某某”属于被举报单位的商标,被举报单位提供有上述商标的授权书、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产品检测报告。综上,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理由及依据

1、两瓶洗发水产品名称,瓶子,洗发水的颜色、香味、粘稠度等都不一样,怎么可能是同一个产品名称: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同一个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的呢?

2、请涉案两种产品(产品名称:“某某”、“某某某”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的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广东某某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上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的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以查证该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实际对应的是哪个产品名称,外包装。不存在一个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生产出两种产品名称,外包装(瓶子),洗发水的颜色、香味、粘稠度等都不一样的洗发水产品的。

这是一证多标的违规套证行为,请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涉案商家和涉案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3、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

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取得注册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2)《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

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批准文号。

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6)《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现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详情单2页;2、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1页;3、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基本信息1页;4、涉案产品详情及交易记录16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复议中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1、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举报人提供的附件产品照片和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证明两个包装洗发水外包装均标注有产品名称是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调取“某某某”、“某某”的商标授权书,证明“某某某”、“某某”是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调取上述洗发水生产商广东某某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解析说明,证明“某某某”、“某某”只是图标,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另两个包装的洗发水感官指标均为:颜色:白色,性状:乳液,气味:有香味(花香);调取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某某某洗发水、某某洗发水同一特征不同包装是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区分部门产品,两款洗发水分别属于2个小组的销售,没有其他用途。至于举报人称洗发水的颜色、香味、粘稠度不一样,因为是举报人个人感官无法鉴别。

2、《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规定“一、关于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执法人员调取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产品名称为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的产品类别是育发类、批准日期是2019年2月14日,该产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故无法上传系统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3、执法人员调取了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产品名称: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已取得批准文号是国妆特字:G2014****。

4、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产品经销商,执法人员调取了供货者生产商广东某某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证明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已经尽到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两种包装的洗发水产品名称都是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经销商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销商已经尽到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予立案。

本案行政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1页;2、举报单、产品照片及交易详情6页;3、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页;4、询问笔录3页;5、案涉公司情况说明1页;6、广东某某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页;7、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注册信息1页;8、某某某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及某某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产品详情4页;9、授权书1页;10、某某某、某某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情6页;1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4页;12、某某某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检验报告5页;13、某某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检测报告5页;14、不予立案审批表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在天猫旗舰店“某某旗舰店”购买了一瓶某某洗发水,之后又于2023年1月4日在该店购买了一瓶某某某洗发水,两瓶洗发水的批准文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4****,申请人认为两者的产品名称、瓶子、洗发水的颜色、香味、浓稠度等都不一样,怀疑是假冒特征的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在全国12315平台对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的上述洗发水包装上均标注有“产品名称: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某某”、“某某某”属于被举报单位的商标,被举报单位提供有上述商标的授权书、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产品检测报告,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基本信息,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4****的产品名称为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产品名称备注为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河南某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天猫旗舰店“某某旗舰店”售卖的某某洗发水、某某某洗发水均显示“产品名称:某某防脱发控油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