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
申请人陕西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作出的接警证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