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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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23
  • 2022-03-23
金政(复决)字〔2022〕第11号

申请人: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丰产路派出所

申请人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丰产路派出所对其举报员工侵占财产未转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2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调查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对申请人员工以职务便利侵占申请人财产一事立案调查,以决定是否转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被申请人接警后,仅对申请人做了询问笔录,却未进行其他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调查的法定职责而未予履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理应确认违法。

申请人提供证据:1、报警座机电话记录(1份);2、报警电话费用清单(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2021年12月24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被职务侵占的警情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21年12月24日15时07分,被答复人报警称:公司一员工拿着公司的几千块钱跑了,答复人接警后,迅速出警,经现场落实:报警人叫罗某,系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罗某称公司司机陈某将单位运费结算后未交给单位,共计9800元。民警当场联系陈某,陈称单位未给其结算工资,所以自己将应该交给公司的运费截留了下来充当自己的工资。后民警告知罗某,可以双方协商或者到法院起诉,并提醒罗某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罗某当场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后民警离开。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前提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除去主体要求之外,客观上还需要数额较大的条件,即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的条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未对职务侵占的情形制定相关对接的处罚条款。因此,公安机关对职务侵占数额较低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郑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被职务侵占的警情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接警登记表(1份);2、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15时,申请人公司法务人员罗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被职务侵占,被申请人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本案系申请人公司司机陈某在单位运费结算后未交给单位。经被申请人询问后得知,申请人公司司机陈某称事件起因是申请人未给其结算工资,故将应该交给公司的运费截留了下来充当自己的工资。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法务人员罗某可以双方协商或者到法院起诉,并提醒罗某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后被申请人离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举报员工侵占财产一案未转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丰产路派出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报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河南秉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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