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市监列入异决字【2021】第121**号行政决定程序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市监列入异决字【2021】第121**号行政决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