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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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6
  • 2022-05-26
金政(复决)字〔2022〕第52号

申请人: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为冯某某提供证明系友情帮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冯某某实际上并非我公司员工。 

因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损,欲走人身损害赔偿,便寻求申请人的帮助,申请人在其哀求下便为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其能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公司完全出于好心帮助冯某某,万没有想到冯某某会反过来称其系我公司员工。但冯某某实际并非我公司员工,其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二、冯某某并未进行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亦未能提供其 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系程序违法及证据不足,其工伤认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冯某某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中,并未提供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上班的打卡记录、其工资发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而工伤维权的第一步就是先向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而冯某某在没有向劳动仲裁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工伤,其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新修订)》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关于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而确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这也是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体现,而冯某某即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系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三、冯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 

即便对方最终能够补充证据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冯某某出交通事故地点也不是上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我司没有在金水区有过任何项目。其次,冯某某受伤结果既非工作原因,也非工作场所,其发生交通事故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因果关系,故冯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证据: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1页)。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 023106**号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冯某某提交了其同用人单位之间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岗位为保安。2021年8月12日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载明职工冯某某为其公司员工,岗位为负责指定区域安保工作,月工资4500元。因此被答复人称冯某某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客观事实方面,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第41019942021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河南省中医院住院病历及郑大一附院诊断证明书等,可以认定2021年6月25日19时许,冯某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经郑州市众意路与北三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伤,随即被120送到郑大一附院后转至河南省中医院治疗。诊断结论:1、左侧肩胛骨骨折;2、腰2锥体压缩性骨折;3、多处损伤(头部、左肘部、腰部);4、腰4-骶1椎间盘膨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无责任。另外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骑行路线图,以及金水人社局对冯某某本人以及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调查,认定职工冯某某在北龙湖金融岛能源站*号工地做保安,上夜班,工作时间制度为19:00-7:00,发生事故地点属于在其上班合理路线上。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二、答复人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职工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本案工伤认定申请,答复人于12月28日依法受理,并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复人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各方送达,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第一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手续、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2、冯某某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1019942021000****号;4、河南省中医院住院病历(含入院证、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郑大一附院诊断证明书;5、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骑行路线图;6、李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7、关于冯某某工伤事故报告;第二组证据:1、用人单位答辩状一份;第三组证据:1、豫(郑)工伤受字【2021】023106**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2、冯某某、李某某调查笔录、张某某视频调查光盘一份;3、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4、文书送达回执及快递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冯某某2021年6月25日19时骑电动车在众意路与北三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冯某某被撞伤,随即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1、左侧肩胛骨骨折;2、腰2锥体压缩性骨折;3、多处损伤(头部、左肘部、腰部);4、腰4-骶1椎间盘膨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1019942021000****号,认定冯某某无责任。2021年12月20日冯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并未进行举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双方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