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的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的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7时40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于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遵守交通规则,并无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
申请人提供证据:1、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页)。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违法事实清楚。被答复人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于2022年4月15日17时46分许在郑州市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实施了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辅警陈某某立即制止王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王某现场对其开具了编号为410108-15511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据此,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王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适用法律准确。被答复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其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处罚依据适用准确,据此,答复人认为,适用法律准确。
三、执法程序正确。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认王某某身份,告知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申辩,确认了交通违法行为。据此,答复人认为,执法程序正确。
四、针对王某某提出的:“未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问题,我单位经查询视频确认:王某某红灯状态下通过东风路丰庆路路口,违法行为真实存在。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主体合法,处罚适当,应当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页);2、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17时40分左右,骑行电动车通过郑州市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王某某处以2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的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的4101081551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