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37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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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6
  • 2022-07-26
金政(复决)字〔2022〕第8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投诉中涉嫌违法事项依法查处;3、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在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照明工厂店】购买70个筒灯用于装修房屋使用,于2022年2月27日收到筒灯商品。经安装师傅安装后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以及产品不合格,经过查询以及国家认监委的信息查询:1、筒灯表面以及包装盒没有CCC标志,商家店铺提供的3C编号为:201701100195**** 对应的生产商为中山市云风照明电器厂并且无对应的筒灯型号。2、筒灯以及包装盒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3、包装盒无中文标识,全部为英文。4、商品包装以及表面没有合格证标志。商家售卖的商品为不合格国家认证以及标准的商品,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通过全国12315平台依法进行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0371-5513****了解投诉举报进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于投诉处理进度:商家拒绝调解,调解失败。对于举报处理进度:已经使用简易程序对该商家销售三无灯具产品进行处罚,针对该产品无3C认证的相关处罚未有效进行,原因是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作进一步的处罚。申请人自提交投诉举报之日起,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询问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进度未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管辖下的金水区凤凰台食药所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何三无产品问题的处罚能有效落实,而涉及无3C认证此项问题的处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难道是因为无3C认证处罚金额过大?对于回复结果竟然是无法取得联系,不在注册地经营,两者回复结果相违背不一致,故被申请人负有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存在疑似包庇商家的违法行为,以无法联系将其列为经营异常为由草草结案,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网络经营应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经营者配合调查。初步核查“下落不明”,应进一步履职尽责,通知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或其他证据,留下告知证据,可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经进一步核查,穷尽行政调查手段,确实无法找到被举报人中止案件调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后,网络经营应通报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关闭网店,同时发函给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向其通报该企业被举报、经核查后被“列异”和网店销售产品涉嫌违法等情况。故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总局解读】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加之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过于草率,实践中宜慎用此项中止调查。”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中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执法不公正,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证据:1、订单交易截图(2页);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2页);3、收货包裹截图(8页);4、认证证书(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2年03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举报和投诉,复议申请人在淘宝购物平台的某某照明工厂店铺购买 70 个筒灯(无3c标志、无厂名厂址),要求依法赔偿三倍损失,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经调查,复议申请人所购买商品的某某照明工厂店铺为网络店铺,淘宝购物平台上显示为个人。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复议申请人举报的地址营业执照主体信息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某某灯饰商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52号东建材灯饰广场精品区**排**号,已对该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52号东建材灯饰广场精品区**排**号,该地址实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某某灯饰商行的经营所在地,非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我局已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合上述,我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理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投诉单(3页);2、案件来源登记表(1页);立案审批表(1页);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页);现场检查照片(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截图(1页);全国 12315 平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截图(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陈某某在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购物平台店铺“某某照明工厂店”购买筒灯70个,签收后发现购买筒灯的表面以及包装盒无CCC 标志、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无中文标识和合格证标志,认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以及产品不合格等问题。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商家,被申请人接举报后,通过核查发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主体信息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某某灯饰商行商家,并向其作出金市监当罚【2022】15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登记的经营地址未找到该公司,故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对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作出的金市监当罚【2022】15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对河南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