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39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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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2
  • 2022-08-22
金政(复决)字〔2022〕第11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投诉事项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2年6月20日将第三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至第三人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编号1410105****,该材料明确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截止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投诉举报中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答复和告知材料,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七、十四条,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使得申请人在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无法通过市场监管局寻求救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证据:1、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1页);商品信息及广告内容(一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行政程序合法合规,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2022年6月20日刘某举报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2022年7月5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2022年7月8日报请领导批准后对该案立案中止调查。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回复举报人“该公司因不在注册的经营,执法人员拟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无法联系,无法调查取证,以相关规定中止调查。”我机构作出的立案中止调查决定符合程序规定并已以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

全国12315平台设有“我要举报”和“我要投诉”两个入口。申请人在12315平台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会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举报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入,生成举报单编号:1410105****,我局认定反映事项属于举报,而不是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该举报2022年7月8日报请领导批准后立案中止调查,2022年7月11日回复举报人,执法人员已在规定期限正常回复举报人。不存在超期不回复等不依法履职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我机关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立案中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行政程序合法合规,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举报信(2页);2、现场检查笔录(2页);3、现场照片(2页);4、立案审批表(1页);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页);6、执法证(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在注册地经营。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案件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并于7月11日将被举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日通过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程序超期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入口进入,而非投诉入口,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受理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