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41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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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
  • 2022-12-14
金政(复决)字〔2022〕第206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的处警结果,请求对其报警事项立案调查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受理,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2022年11月24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对其报警事项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16时许,因申请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村的宅基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为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申请人当即拨打了110寻求警方的帮助。金水区国基路派出所接警后派出袁某某一人出警,袁某某到达现场后,没有采取任何手段及时制止财产侵害人的不法行为,也没有对侵害人进行传唤等了解案涉事实,更未采取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任何强制措施,只是简单告知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信访解决。案发距今两月有余,在申请人的多次要求下,国基路派出所至今未予立案调查。

综上,申请人认为,正是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在处警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等,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至今未得到司法救济。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证据:电话报警记录(2页)。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16时许,报警人黄某某称在某某村自家的宅基地被人破坏,民警赶到现场见到报警人,经询问报警人得知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没有宅基地证,现报警人拒绝拆迁,称自己的使用权被人侵犯,民警告知报警人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信访部门依法维权。

2022年3月2日8时许,报案人黄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12****,电话 155****)报警称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的宅基地被人破坏,求助民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某某村于2016年因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对某某村自建楼房进行拆迁,报案人黄某某自建的楼房被拆迁,黄某某又在拆迁的楼房处放置简易房看管其宅基地,2022年3月2日8时许黄某某到原自建楼房的宅基地去时,发现宅基地上被挖了一个七八平方米的大坑,后经对黄某某询问,黄某某称该处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民警接警后及时受理该警情,经落实调查该土地为集体所有,且该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黄某某报称的自家宅基地被损毁一事不存在,以上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郑州市金水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村城中村改造》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黄某某所报警情已于2022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并在调查落实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答辩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1页);2、受案登记表(1页);3、受案回执(1页);4、询问笔录(5页);5、情况说明(1页);6、《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页);7、关于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地块的情况说明(2页);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报警称在某某村自家的宅基地被人破坏。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得知申请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现申请人拒绝拆迁,称自己的使用权被人侵犯。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3月2日报警称其某某村的宅基地被人破坏,被申请人对此警情依法受理,经落实调查得知申请人所称的自家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且该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申请人报称的自家宅基地被损毁一事不存在,故在调查落实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对其2022年7月14日报警事项的处警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国基路派出所已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作出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