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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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 2022-12-28
金政(复决)字〔2022〕第21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5日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为由作出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以下明显错误与违法:

一、以“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直接不予受理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无视造成如此局面的客观实际事实,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背了相关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的初衷。

1、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经过。

刘某系申请人刘某某之父。2020年11月25日21时多,刘某和队员在巡逻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至联勤保障部第988医院(ICU)抢救,2020年11月27日16:40分,因脑出血破入脑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多次协商,第三人既不支付刘某的相关经济补偿,又不按照规定申报工伤。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后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申请人刘某某之父刘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2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后第二天起十五日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因此,申请人在2021年10月的国庆节假期后才得知该仲裁裁决书生效。生效后,郑州市新冠疫情不断爆发,不断的实行静态封控管理,申请人作为外地人,根本不允许进入郑州,为此,关于申报工伤在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稍微缓和后,申请人随即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却被口头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诸多资料和两名以上证人证言等材料,为此,申请人就开始多次奔波于郑州、鹤壁,旨在收集被申请人要求的材料,针对收集好的材料又让被申请人看看是否符合要求,却又被多次口头告知不符合,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得于2022年8月5日以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却于当日以“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为由作出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直接不予受理。

2、以“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无视事情整个经过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导致申请人为何会在2020年11月27日发生工伤事故却于2022年8月5日才申请工伤认定的非主观原因的客观事实。

首先,在刘某发生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事故后,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申报工伤,反而对刘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从而导致申请人无奈只得通过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而等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已经到了2021年10月中旬。

其次,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申请人却先让申请人按照其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并按照格式化的规定必须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为此,申请人作为外地人,只得多次奔波于两地,寻找被申请人要求必须提供的两名证人证言,然陪同刘某上班及知晓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的人都是第三人的职工,每个人都为了保住饭碗而根本不愿意作证,也从而导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要求的所谓材料和证人证言上消耗了大量时间。

再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确实提供其要求的工伤认定材料及两名证人证言存在重大困难的时候,并未履行告知申请人享有补正材料的权利,并由此导致所谓的“工伤认定时限”超期。责任在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之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后,申请人系外地人,因此次新冠疫情在郑州、鹤壁两地不断反复爆发,两地更是采取了多重、强化、高效的静态封控管理,不是郑州不让进、就是鹤壁不让出,这一客观实际情况也造成了申请人两地取证困难加重、取证时间加长,也从而导致申请人根本无法正常的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两名证人证言。这一非申请人主观原因的客观实际事实,希望复议机关予以充分考虑。

二、刘某系申请人家中的唯一顶梁柱,因在履行第三人职务期间发病并导致死亡,申请人失去了最亲的亲人,同时也失去了支撑申请人活下去的唯一支柱,申请人以后的生活更是没有了任何保障。希望复议机关能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秉着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态度,对申请人的此次复议申请做出符合人民群众基本合理思维和基本合理需求的认定。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申请人提供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1页);2、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4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本案答复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被答复人的复议事由,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本案中,刘某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11月27日,距其申请的时间早已经超过1年的时限,因此,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限,应不予受理,答复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复人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刘某某于2022年8月5日提出本案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答复人经过调查程序,认为其已超过法定时限,金水人社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刘某某送达,程序及实体均合法。

综上,答复人作出本案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及实体均合法有据,请求贵单位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第一组证据

1、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4页)、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郑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单(2页);

2、刘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院病历一套;

3、刘某离婚证复印件(1页)、遗体火化证明(1页)、户口注销证明(1页);

4、金劳人仲裁字〔2021〕****号仲裁裁决书(4页)、乔亚非证人证言(2页)、送达回证(2页);

5、刘某工伤事故报告一份(1页)。

第二组证据

1、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页);

2、刘某某调查笔录(2页);

3、文书送达回执(2页)。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刘某系申请人刘某某之父,生前在郑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1月25日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院抢救。2020年11月27日,因脑出血破入脑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刘某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刘某与郑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刘某与郑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刘某某将刘某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提交给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被申请人就刘某死亡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2022年8月5日,申请人刘某某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为由,作出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之父刘某于2020年11月25日突发脑溢血,后于2020年11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明显超过《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受字〔2022〕023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