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2-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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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 2022-12-28
金政(复决)字〔2022〕第214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作出的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2年11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作出的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索凌路(琉璃寺南街——三全路)属于未完善各项功能道路,整条道路未设置一个停车位,在这种道路上停放的近百辆车是否都属于违停?在收到短信提示我尽快驶离原停车位(当时我在机动车道上停放),找了半天才找到一个停车位,当时道路上停有近百辆车,我正好停在一个施工建筑工地大门南侧道牙上,无禁停标志。

二、交警五支队民警何某某选择性执法,在同时段建筑工地大门北侧道牙上停放的东风车未贴条,而处于大门南侧道牙上我的车辆被贴条。

申请人提供证据:1、410108710402****号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违法停车告知单1页;2、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现对郭某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内容和理由答复如下:一、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09月24日09时29 分许,民警何某某发现豫H7***8 小型客车在郑州市索凌路违法停车,对该车拍照、短信通知挪移,10时43分发现该车辆挪移至索凌路盲道上,民警何某某对该车拍照取证,确认驾驶人不在现场,开具了编号为410108-710402649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09月28日,车辆所有人郭某到惠济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受处理,交警五支队民警对其开具了编号为 4101081937059***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据此,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郭某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适用法律准确。被答复人郭某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对被答复人郭某作出罚款 200元的处罚,处罚依据适用准确,据此,答复人认为,适用法律准确。(注:民警全程执法视频后附)

三、执法程序正确。民警按照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执行,民警何某某已于2022年09月24日9时29分,通知车牌号豫H7***8号车主挪车,间隔约1小时20分,至10时44分上传此车辆违法停车信息。据此,答复人认为,执法程序正确。

四、针对被答复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第一、民警对豫 H7***8 车辆已经发送信息告知驶离,且停放的位置为非停车位;第二、豫 H7***8驶离后,又违法停车占压盲道,故被答复人郭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民警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主体合法,处罚适当,应当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视频录像光盘副本一张。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9时29分许,民警对申请人违法停放在索凌路的豫H7***8小型客车进行拍照、短信通知挪移。后申请人将豫H7***8小型客车移到索凌路一处工地大门旁边的人行道上,占压了盲道。10时43分许,民警发现上述情况后对该车拍照取证,确认驾驶人不在现场,开具了编号为410108-710402****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以豫H7***8小型轿车违法停车,要求在告知单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处理。2022年09月28日,申请人到惠济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受处理,交警五支队民警对其开具了 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其于2022年9月24日10时44分许,在河南省郑州市索凌路索凌路(琉璃寺南街——三全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作出的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作出的41010819370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