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重新调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