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3-00199
  • 金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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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7
  • 2023-09-27
金政(复决)字〔2023〕第282号

申请人:桂某某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桂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材料,现已复议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2023年7月21日做出的书面回复,请求贵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依法做出决定并且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通过郑州12345APP向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某商行售卖三无食品,在2023年7月21日已办结,申请人对此回复表示不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复议。

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在某某商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购买到白茶一饼,花费600元,微信交易单:420000****,发现该茶饼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电话,属于三无产品,进行了举报,随后在2023年7月21日收到答复,被申请人告知:“商家有小作坊经营证,根据《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已经进行责令整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该茶叶为散装食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中给散装食品下了一个定义:散装食品,指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干果及炒货等。而该产品该茶饼为紧压性白茶,经过多次加工,已改变性质,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依法标注生产信息,并且应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但是该标签并未标注,违反国家强制标准gb7718-2011中4.1.1款,应当依法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或经营者信息,生产日期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该标签上还标注执行标准GB31751,那该包装应符合GB7718,就要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综上所述该三无食品应为预包装食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就进行随意处理,属于职能失职,职能缺失,不排除暗箱操作。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5条,进行改正才符合该条款,但是该经营者在消费纠纷发生后,与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联系,经营者无任何召回该茶叶行为,并未挽回消费者的损失,改正自己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认定事实不清,就进行了责令整改,其中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产生纠纷开始到结案为止,该经营者拒不改正,未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该条款中第一条明确写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制定,也应当要符合该法规。根据该茶叶GB-31751当中的第一条范围:当中明确写了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茶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而8.1款中标签标识中也要符合GB7718。使用该执行标准就要符合。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虽然是允许使用,但是该经营者属于什么性质?小作坊嘛?该茶叶是他生产的嘛?小摊点嘛?也明显不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应该公平公正的处理这件事情,而不是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应当客观全面。不应当只站在被投诉举报人的这个立场来看待这件事情,并没有站在这个消费者的角度,来了解事情的经过,也没有帮助消费者来挽回。因为所买到这个商铺茶叶所受到的伤害,才造成申请人的这个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该茶叶未标有具体的净含量,而判断该茶叶为散装食品,认定事实不清,该茶叶标有执行标准号,产地,品名,储存方式,配料,净含量,但净含量为空,该一方面不能直接判断该茶叶为散装食品,应当看其加工工艺,是否多次加工,是否改变原有性质,是否为半加工,用的什么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是否为预包装加工标准,并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做到公正,客观的去判断,事实认定不清,这是失职,卸职的表现。

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投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良好进程。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主体,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当做了违法商家的庇护工具,把国家赋予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化为侵害消费者的黑爪!综上,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被申请人包庇违法商家,对违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履行职责。综上所述,请求正义的执法,维护百姓的食品安全!

申请人提供证据:1、市场监管〔023〕第1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产品照片一份;3、《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一份。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复议中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1、投诉人桂某某2023年6月5日投诉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的某某茶行购买到白茶一饼,发现该茶饼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电话,该茶饼为紧压性白茶,经过二次加工,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要求该店退赔费用。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告知已受理,并于2023年6月7日对投诉人桂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了产品实物并拍照片留作证据材料。被投诉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白茶 野生白牡丹 益品益礼 益藏 传统工艺自然萎凋 花香 一年茶 三年品 七年 饮名称:野生白牡丹(茶饼) 原料:大白茶 产地:福建.宁德. 净含量:空白 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2015  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 保质期:在符合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生产日期:2016年4月13日”。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投诉单位摆放有白茶,其外包装标注有:“白茶 野生 白牡丹 益品 益礼 益藏 传统工艺自然萎凋花香 一年茶 三年品 七年饮 名称:野生白牡丹(茶饼)原料:大白茶 产地:福建.宁德. 净含量:空白产品执行标准号: GB/T31751-2015 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 保质期:在符合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综上,经核查被投诉人销售的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空白”,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被投诉人称该店经营的白茶没有具体的重量,是散装食品。因投诉人投诉产品外包装没有确定的量值(净含量),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2、被投诉人取得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投诉人销售的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本局对投诉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经领导批准,2023年6月23日本局不予立案调查。2023年6月25日投诉人来电话问调解、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告知其查处事项不予立案。2023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电话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投诉人要求本局给与书面答复和书面终止调解书。2023年7月11日本局再次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区摆放有:新会柑普茶 小青柑,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新会柑普茶 小青柑 净含量:称重 生产日期:2019年8月 保质期:3年 制造商:江门市新会区某某茶叶文化有限公司出品商:信阳某某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某某镇电话:0371-5887****”。2023年7月21日本局向投诉人邮寄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及《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案行政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市长热线(编号:SJPF20230605*****)、市长热线回复截图、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产品照片及付款凭证各一份;2、2023年6月14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3、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4、《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及2023年6月25日电话记录照片各一份;5、2023 年7月11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6、《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一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问题,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接郑州12345平台派发的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申请人称其在某某商行购买的白茶存在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电话等生产信息的问题。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向郑州12345平台反馈处理进度:正在调解,已告知反映人结果。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农产品商行经营者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蒋某某在笔录中称不同意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书。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投诉单位摆放有白茶,其外包装标注有:“白茶 野生白牡丹 益品 益礼 益藏 传统工艺自然萎凋花香 一年茶 三年品 七年饮 名称:野生白牡丹(茶饼)原料:大白茶 产地:福建.宁德. 净含量:空白 产品执行标准号: GB/T31751-2015 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 保质期:在符合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区摆放有:新会柑普茶 小青柑,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新会柑普茶 小青柑 净含量:称重 生产日期:2019年8月 保质期:3年 制造商:江门市新会区某某茶叶文化有限公司出品商:信阳某某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某某镇西湾电话:0371-5887****”。被投诉人已经进行改正。

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及《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桂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本案中,被投诉人销售的白茶外包装上标注有“净含量:空白”,属于散装食品。但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产品外包装没有确定的量值(净含量),属于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情形。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已经进行改正。故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事实认定清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通知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