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426/2025-00078
  • 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5-06-25
  • 2025-06-25
  • 通告
  • 金政通〔2025〕1号
  • 有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对金水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认证。经依法审查,现将已认证的金水区区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一、法定执法主体

1.郑州市金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郑州市金水区教育局

3.郑州市金水区科学技术局

4.郑州市金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郑州市金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

7.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

8.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

9.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郑州市金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

11.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12.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13.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局

14.郑州市金水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15.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16.郑州市金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郑州市金水区应急管理局

18.郑州市金水区审计局

19.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20.郑州市金水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1.郑州市金水区国家保密局

22.郑州市金水区密码管理局

23.郑州市金水区档案局

24.郑州市金水区新闻出版局

25.郑州市金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6.郑州市金水区统计局

27.郑州市金水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8.郑州市金水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相关要求

(一)本区由市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金政通〔2020〕10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25年6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