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现将《金水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备案,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三、《金水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如需新增或调整、取消制定主体,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金水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