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提醒。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令纠错谈话,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