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