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帅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金水区街头小吃摊监管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依照职能答复如下:
一、依照职权、履职尽责。根据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食品小摊点的开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情况: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小摊点划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2、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3、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及从业人员健康证;4、食品小摊点的开办者或是组织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责任。
依据职能,我局监管的小摊点是由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规划合理的经营区域,提供统一的经营场地,既保证市容整洁,又方便实行集中管理。建立规范的小摊点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介入,进行业务指导,规范经营活动,并将小摊点备案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营商,快速办理。根据《条例》的规定,简化了办证流程、降低了准入门槛,极大的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个体工商户起到了办证促进作用。同时,我局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对提供备案材料的当事人,现场都能取得小摊点备案证。获得备案证后,将会统一对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实现对食品信息的追溯。同时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食品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关键环节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监管,以提高安全风险的治理效率。
三、强化培训、宣传教育。通过召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发放食品安全宣传手册、下载豫食考核APP等方式,加强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原料清洗、进货渠道、健康管理、厨余处理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增强守法经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升合法经营能力。并要求小摊点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不超范围经营,不出售过期、变质食品,不掺假、造假,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
四、普及知识、社会共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对容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因素、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等相关知识利用公示栏或者宣传短片进行全民普及。二是在夏秋季节胃肠道疾病高发季,定期开展预防疾病、健康饮食的宣传教育。三是通过发布消费提示、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畅通消费者对食品经营者存在问题的反馈以及对问题食品线索的举报,实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四是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及时曝光问题食品摊贩,培育和发展口碑“特色美食夜经济”。通过营造良好的共治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实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
五、明码标价、放心消费。规范小摊点的经营行为,使消费者明白消费,清醒消费,理智消费,避免出现恶性宰客、哄抬物价等违法事件发生,要求各食品小摊点统一在摊位明显位置清晰明了的公示经营食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