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接到中科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少辉《金水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51号提案(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建议)》后,我科室认真解读,结合科室实际,现给出回复意见如下:
涉及我科室相关建议为:市场监督部门重点对销售环节违规改装或加装大容量蓄电池、大功率电机,违规串接蓄电池、使用不匹配充电器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新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涉及我科室相关回复为:截至目前,金水区辖区内经统计共有电动自行车维修点95个,蓄电池销售点108个。历年工作中均会下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专项整治方案》,由各市场监管所开展检查整治,结果汇总上报,目前尚未因此类问题产生的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总则4.1中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 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城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故由此界定:市面上大部分所谓电动车均为电动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中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另外,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主管部门属于交通运输部门。
沟通情况:与中科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少辉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电话进行沟通,对他提出的相关提案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解读,他表示已经了解情况,如果可以提供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