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静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两部门积极加强预付卡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之一,依法履职,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在现实中,预付卡备案却难以落地。许多家政、装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发卡企业,几乎处于真空监管状态,不仅没有办理备案,并且缺乏资金 “入门”的管控,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 预付资金必定处于高风险状态。
作为区级监管单位,为了根治预付卡乱象,我局已多次向上级机关提出了诸如:纳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加强预付卡资金管控、提高“入门”条件、明确司法介入、提高信用惩戒力度等监管措施建议。但上述意见,至今未得到有效的采纳和确认。有鉴于此,我局立足本职,一方面不断地通过省市媒体、自媒体发布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警示》,并通过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等活动广为宣传,提醒广大市民在预付费消费时选择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正规企业、详细了解“预付费消费”的服务内容、拒绝大额充值、索要发票、及时维权等警示内容;另一方面,对职能范围内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您在建议中提到:建议将预付式消费诉讼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目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仅限于检察机关和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我们认为:在预付式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就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但纵观全国,就此事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至今还没有先例。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有代表提出了《关于探索预付卡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法律完善的建议》,该建议由最高检主办,并经会同最高法、商务部认真研究。最高法指出,消费公益诉讼如何与私益诉讼进行衔接,需要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并就预付卡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程序中相关问题启动专项调研。因此,如何对公益诉讼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才是问题的关键。
您还提到: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这一点,与我局多次向上级机关提出的提高信用惩戒力度的监管措施建议不谋而合。我局同样认为:应当建立失信企业、法人、主要管理者在内的“黑名单”制度,创新经营者守法诚信奖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预付式消费不诚信行为应被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系统中。黑名单不仅限于企业,也将其法人、主要管理者纳入其中,防治失信企业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换个名字便可“重出江湖”。采取经营者信息记录监管措施,将执法案件查处结果、侵害消费者权益事项纳入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行为,实施各部门、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倒逼企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但是,上述具体操作,仍须要立法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支撑。
据悉,《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在修订中。我局也已通过不同渠道多次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修订版本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出现了关于预付卡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已经将信用监管作为依法惩戒的手段,从而加强对预付卡的监管力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继续大力宣传维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希望能通过您的渠道,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健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覆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唯一主体。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要求,各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负有在各自主管领域中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职责。尤其面对预付卡领域监管难题,更应当提升高度,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单靠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单打独斗,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无法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管。商务、市管、公安、银行以及教育、体育、交通、文旅、工信等各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个行业的预付费行为各司其职、协同共治,使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实现精准监管、全覆盖监管的新格局。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