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5-00232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5-04-30
  • 2025-05-07
关于优化我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金水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韩一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制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我局对您所提问题高度重视,对照实际工作开展了自查。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目前我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

二、列入情形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员工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025年5月1日后修改为“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工作情况

(一)做好事前提醒工作。为提升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的知晓度,每年1-6月年报公示期间,我局会多渠道做好年报公示提醒,如短信提醒,向市场主体登记(或注册联络员)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年报公示提醒短信,告知年报时间、方式及逾期不报的后果;工作群提醒,年报期间,监管人员会多次在商户群发布年报公示提醒;窗口提醒,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办事大厅,向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发放年报宣传资料,提醒其按时进行年报公示。通过主动实施事前提醒,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遗忘年报公示。6月30日年报期结束后,仍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采取包容审慎态度。近年来,我局已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实地核查时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暂时不在注册地经营,但可通过注册登记所留的电话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则暂不列入经营异常,主动引导其变更住所纠正违法行为;对实地核查时门牌标识完整,牌匾悬挂醒目的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暂未在注册地经营的,在其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告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并说明正当理由,其间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实施首违不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我局对2022年7月1日后有且只有一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免于行政处罚,及时补报并做出承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一是畅通修复渠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完成整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线上修复,也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邮寄材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实施修复。二是实行容缺办理。对经营主体未能及时提供除整改佐证材料以外的其他相关申请信用修复材料的,可实行容缺办理,先行予以信用修复,由经营主体自行承诺限期补齐申请材料。三是提高修复效率。对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

四、下步计划

关于您提出的设置三大园区白名单企业,我局信用监管科科长弓勇霞已于2025年4月28日下午到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园区进行对接,共同探讨针对园区等企业集中地的创新监管模式,力争实施协同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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