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三农”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区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拟订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全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农村财务审计;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五)指导全区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全区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落实植物防疫检疫政策;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六)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种子、兽药、饲料、水政、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测和执法管理以及农药的宣传使用,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机行业管理,规范农机市场;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区水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协调区生态水系建设;负责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供水、饮水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编制全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依法开展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