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辐射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态保护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乡镇(街道) 健全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等工作;完成市局和派驻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